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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海南省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亮点解读

  • 发布日期:2016-12-2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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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海南省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亮点解读
救助对象多了 救助限额高了

■ 本报记者 刘操 通讯员 杨晓刚

如何建立完善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和救助机制是民生大问题。新修订的《海南省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本月正式印发。《办法》对较之以往的医疗救助政策有何创新,有哪些具体的惠民举措,将为哪些困难群体带来帮助?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今天对新办法中的亮点做了逐一解读。

亮点1

扩大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办法》实施前,我省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等群体实施医疗救助。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办法》将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中的一级和二级重度残疾人、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年满六十周岁的老年人及重病患者和因病致贫救助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其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列为医疗救助重点对象,与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低保对象一起给予重点医疗保障。

此外,针对此前我省仅有22种病种列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畴,由于对救助病种的限制,困难患者因病支出大额医疗费用却因不属于22种病种而无法得到救助,因病致贫返贫现象仍有发生的问题。《办法》取消了重特大疾病病种限制,改为以实际的支出医疗费用作为确定重特大疾病救助的依据。

亮点2

调高年度医疗救助限额

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原来我省医疗救助政策中最高救助限额统一为2万元,此次《办法》实施后,相应救助限额全部调高。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0万元;低保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年度最高救助限额5万元;低收入救助对象年度最高救助限额4万元;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年度最高救助限额3万元。

《办法》还设置了梯次医疗救助比例,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合规的个人负担费用按100%的比例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合规的个人负担费用按70%—75%;低收入救助对象合规的个人负担费用按50%—60%;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合规的个人负担费用按40%—50%。另外,上述救助对象中的14周岁以下儿童,按照对应类别标准再增加10%的比例。

亮点3

增加特殊门诊救助

针对此前我省仅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开展门诊救助的状况,此次的新办法还对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以及因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自负费用相对较高的困难群众实施门诊救助。

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还简化了医疗救助程序,将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点救助对象纳入“一站式”即时结算,凭相关证件到“一站式”即时结算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减免住院押金,直接享受医疗救助。

此次出台的《办法》的另一个亮点是资助困难群众交纳基本医疗保险。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对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财政补助。低收入家庭中的非重度残疾人(三、四级)给予50%财政补助。

(本报海口12月20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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