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解读回应 > 政策解读 > 上级解读

海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17-05-29 00:00
  • 来源:

一、关于维护承包关系稳定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过程中应以二轮土地承包为基础,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严禁推倒重来,重新搞土地发包,严禁借机非法调整或收回农户承包地。对符合规定条件进行承包地调整的,由发包方制定调整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调整。

二、关于确定家庭承包方代表问题。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法律法规,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家庭成员签订委托书,委托一名家庭成员作为全权代表。

三、关于确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承包方代表问题。自然人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承包方代表为承包合同规定的承包人,如承包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法定继承人为承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因其他原因无法到场而委托其他人代表的,需签订委托书。法人单位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单位法人为承包方代表,代表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新的法人代表为承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因其他原因无法到场而委托其他人代表的,需签订委托书。

四、关于承包方签字确认问题。在确权登记工作过程中需要承包方签字确认的文件资料,家庭承包的,由家庭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其他方式承包的,由其他方式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承包方代表所签名字要清晰工整,并与其身份证上的名字一致。

五、关于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问题。对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市县农业或农经部门要严格审查,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承包手续完备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参照家庭承包方式登记的相关程序予以确权登记颁证。对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租赁农村集体土地的,暂不予确权登记。属于“三过”问题的,待“三过”问题解决后再确权登记颁证。

六、关于农村承包土地“三过”问题。因地制宜,依法依规处理好“三过”问题。1、关于“期限过长”的认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1999年10月11日后农村土地承包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在此之前承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2、关于“面积过大”的认定。现有法律法规对承包土地面积没有明确限制,应按土地供求情况和合同履行情况判断是否“面积过大”。土地供求矛盾突出的地区,应对土地出租发包面积作出一定的限制;对未履行合同,两年内没有开发或部分开发的,依法全部或部分收回土地。3、关于“租金过低”的认定。由于我省目前尚未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价格评估及基准地价体系,对于地价过低的认定应十份慎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如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当时约定的租金与现阶段经济发展状况不符,明显不公平的,应通过协商进行适当调整。对已公布农村土地流转指导价格标准的市县,可根据指导价格标准具体认定。在具体宗地认定过程中,还应考虑合同双方其他实物地价的约定,如提供种苗、技术、公益设施扶持等,不能简单以合同价款认定高低。

七、关于图表公示问题。各村要将地块分布图、地块示意图、调查信息公示图表、公示结果归户表等需要公示的图表在村务公开栏、村交通要道等显要位置张榜公示至少7天,便于农户审核校对。涉及到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农场与村组等交界信息的,还要在相邻的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农(林)场等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间,农户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要调查核实,完善公示内容;对公示内容无异议的由农户签字确认。公示期间要拍照留存影像资料。

八、关于村民小组分立问题。村民小组分立后,农村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和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

九、关于家庭承包地流转问题。农户之间进行了承包地互换、转让的,如果互换、转让手续完备且经营权没有纠纷,应按现占有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行确权登记。对以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农户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不影响流转合同的履行。鼓励对插花地进行互换,消除插花地现象,实现土地经营集中连片。

十、关于改变承包地用途问题。农户不得擅自改变承包地的农业用途。对农户未经依法报批,自行在承包地上盖房或建设其他建筑物,改变农业用途的,依法由国土部门进行查处,恢复土地原貌,仍按原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将承包地挖成池塘的,按原地块进行确权登记。如果池塘占了多个地块,按共有地块处理;各地块面积如有变化,按照原承包面积进行比例分摊。

十一、关于承包地退耕还林等问题。承包地按相关规定退耕还林的,应按相关规定申请颁发林权证,不列入此次确权登记颁证范围。承包方自行在承包地上植树造林的,按照《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分别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木所有权证。对于已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的承包地,一律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十二、关于土地权属争议问题。对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与农用地、耕地与林地等地类存在争议,以及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权属存在争议的,各地要主动协调国土、林业等部门予以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可暂时搁置,待争议解决后再确权登记颁证。对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农户之间、农户与农户之间的矛盾纠纷,可通过调解、仲裁或者司法途径等方式妥善解决。

十三、关于土地二轮延包手续不完善问题。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确权登记颁证应以二轮承包合同为基础。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的应完善承包合同后再确权登记颁证。对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以后,依法调整承包地,尚未签订承包合同的,要指导督促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农户补签承包合同;因承包合同丢失、残破的,要及时组织复核查证,补充完善。补签完善承包合同的起止时间要与当地二轮延包合同时间一致。

十四、关于承包块四至界限不清的问题。对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承包地“四至”界限不清的,要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采取农民认可的有效办法,明确界限。对土地流转后实行规模经营、土地整治等使原有“四至”界限变动或者消失的,在尊重农户意愿的前提下,可采取按原经营权证记载面积的比例分摊或其他有效办法,确权到农户。也可以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方式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十五、关于集体机动地问题。各地不得增加集体机动地面积。集体机动地已以其他方式发包的,继续履行承包合同(属“三过”问题的另行处理)。如机动地面积超耕地面积的5%,超出部分由发包方制定承包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十六、关于自留地问题。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自留地问题。凡是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已纳入家庭承包的,按家庭承包方式予以确权登记颁证;尚未纳入家庭承包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讨论决定是否确权登记和采取何种承包方式确权登记。

十七、关于农户开荒地问题。应组织开荒农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并缴纳承包费,承包费缴交标准及其管理、使用办法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讨论决定。农户开荒地按其他方式承包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农户开垦有权属争议的土地,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禁止以“祖宗地”名义占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或侵占他人依法承包的土地。

十八、关于农户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问题。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规定,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户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土地不能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应当按照原承包地块测量的面积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十九、关于承包地被征用问题。对承包地被依法征(占)用,并已得到相应补偿的,核减被征(占)用面积,按承包地现有实际面积确权登记颁证,并将变更事项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对因国家、省、市建设道路等被用作取土用土,且无法复垦的承包地和因修建田间路、沟渠等公益性设施占用的承包地,如没有办理征地手续,仍按原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在登记簿备注栏内注明取土和占用面积及用途;如果已经通过集体调地方式进行补偿的,予以核减后,按实际情况确权登记颁证。

二十、关于农户分户和离婚问题。因承包方家庭分户或离婚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由当事方协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事宜并达成分割协议。发方包应与分立后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订承包合同,完善承包手续,按分立后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地块面积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二十一、关于农户共有人问题。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不变”的原则,对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以后新增的人口,即凡具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承包户家庭成员的,应登记为共有人。

二十二、关于死亡绝户问题。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家庭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承包地交回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二十三、关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参照《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琼高法发【2012】6号)进行处理。

二十四、关于进城落户农民的承包地确权登记问题。农民进城落户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八第二款规定被收回承包地的,不再列入此次确权登记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已进城落户并按相关规定被收回承包地的,不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范围。对在小城镇落户、仍保留承包地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二十五、关于确权登记颁证的时效期间问题。本次确权登记颁证的土地承包期起始时间仍以二轮土地延包时间为准。到期时间,全省统一为2027年12月31日。

二十六、关于“外嫁女”、“入赘男”土地承包权益保护问题。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一条等规定,保护好“外嫁女”、“入赘男”的土地承包权益,不得以村规民约等形式剥夺、侵害他们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