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林业厅办公室
关于开展2015年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
推荐工作的通知
琼林办〔2015〕20号
各市县林业局(农委、农林局)、省农垦总局林业局:
根据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和已认定的首批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规木函〔2015〕22号)要求,为切实做好2015年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推荐原则
各单位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办规字〔2013〕164号)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开展推荐工作。
二、推荐范围
《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中列举的11类企业。
三、报送材料
(一)各市县和农垦总局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正式文件。
(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书,按申报企业填报。
(三)证明材料:
1.加盖审核部门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金融单位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
3.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3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4.与农户(林区职工)利益联结关系及带动情况证明材料。
5.其他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材料复印件,专利、成果证书复印件,食品、药品合格证复印件,原产地保护、绿色、有机等产品认定证明材料复印件。
以上材料及企业申报文本、企业简介、其他说明材料,按照顺序以A4纸打印装订成册,一式3份(其中《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书》表2和附件2请用A3纸打印)。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和农垦总局林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推荐意见和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各单位务必于
联系人:陈 康 电话:0898-65323051
海南省林业厅办公室
附件:1.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和已认定的首批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规木函〔2015〕22号)
2. 《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办规字〔2013〕164号)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