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海南省林业厅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国有林场公益林保护建设活动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00817444-3/2017-22837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海南省林业局 成文日期:2017年06月13日 文 号:琼林〔2017〕110号 发布日期:2017年06月13日 时效性:


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国有林场公益林保护建设活动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琼林〔2017〕110号


各市县林业局(农委、农林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各国有林场、保护区:

为加强国有林场生态保护,提高全民生态保护意识,充分发挥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在公益林保护建设活动中的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国有林场改革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关于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国有林场公益林保护建设活动的指导性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林业厅

         2017年6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海南省林业厅

关于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国有林场公益林保护建设活动的指导性意见

 

海南国有林场是热带雨林的核心分布区域,是维护我省生态安全,夯实我省生态环境,实现我省“三大”愿景的重要力量。在我省“三大”优势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加强国有林场生态保护,提高全民生态保护意识,充分发挥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在公益林保护建设活动中的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林场改革方案》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指导性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着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海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为引领,全力践行“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增强生态服务功能、服务海南“三大愿景”建设主旋律,以解决公益林保护建设活动薄弱环节为导向,推动建设国有林场公益林保护建设活动的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管理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导向,保护优先原则。热带雨林生态系统是地球的“肺”,是国家和民族生存的重要资本和根基,关系生态安全,淡水安全,国土安全,物种安全,气候安全和国家外交大局。要以生态为核心,积极组织各项保护建设活动有序开展。

    ——坚持需求牵引,自愿参加原则。国有林场绝大部分被界定为公益性林场,所有公益林的管护均纳入中央和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已将管护责任落实到山头地块和管护人员身上,管护的主体已经形成。要以突出问题和管护中的薄弱环节为突破口,积极鼓励社会公益组织与志愿者的广泛参与和大力支持。

——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措施为辅的原则。国有林场的天然林因历史的变迁,虽曾经历过商业化采伐的创伤,可早在二十三年前就停止了,自然更新恢复状况十分良好,植物群落趋于稳定。但是,多数公益林中的人工林,林分结构单一,生态功能仍很脆弱。要以生物多样性保育和维护热带雨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为目的,积极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探索提升生态功能的示范性研究。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基本实现以下目标:

  ——生态功能明显提升。通过严格保护,人工纯林逐步退出、科学营林等措施,各林场的天然面积只增不减,森林质量只增不降。

 ——资源监测明显提升。通过卫星遥感、大数据的不断推广,因地制宜的组装应用,使市县各林场资源监测全覆盖。

——能力建设明显提升。通过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的不断参与,逐步增加社会投入,提高国有林场的技术装备,完善护林基础设施,创新管护机制,全面提升管理水平。

二、参与活动内容

(四)活动主体。特指社会公益组织、志愿者。

本意见所指社会公益组织是具有合法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非党派性、实行自主管理的民间志愿性的社会组织,包括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社会公共福利机构等公益性组织。

本意见所指的志愿者是致力于免费、无偿的为社会公益活动贡献自己力量的自由人或自由群体。

(五)活动范围。 国有林场被划定为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的保护范围,含天保工程区的国有公益林和集体所有的公益林。其他地方的公益林可以参照本意见实行。

(六)活动开展程序

1.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公益林保护建设活动实行审批准入制度,社会公益组织参与活动的时间不能低于一年,志愿者参与活动的时间不能低于3个月。

省直属国有林场由本单位审核审批,市县属国有林场由市县林业局审核审批。

 社会公益组织开展林区林场公益林保护建设活动需向相关单位提供书面申请(包括公益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参加人数、年限、主要活动内容)和具体参与活动方案

 志愿者开展林区林场公益林保护建设活动需向相关单位提供书面申请(包括本人姓名、参加时间、活动内容)、本人身份证、个人连续三年从事志愿者工作且无违法记录证明和具体活动事项。  若志愿者为群体形式参加需集体申请,并提供所有成员相关信息。

2.各国有林场、市县林业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需完成审查。同意吸收后五个工作日内要报省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备案。

 对于材料齐全,符合开展活动条件的申请,应及时审核审批和签订活动协议。

3.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参与活动期间,因自然灾害和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活动延长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再重新审批备案。

(七)活动内容

 1.参与公益林巡护活动。为国有林场提供值得借鉴和推广的巡护线路、巡护途径、巡护记录的先进经验。

2.参与资源本底调查活动。帮助国有林场查清资源家底,建立资源数据库及相关档案。

3.参与资源监测活动,帮助国有林场建立资源监测系统,包括森林防火系统、林业有害生物预防系统、森林资源各种生态因子定位观测系统。

4.参与生态修复活动。帮助国有林场根据生态建设需求,开展局部生态治理、荒坡造林、古树名木保护、低效人工林和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改造。

5.参与社区宣传教育活动。帮助国有林场创建社区共管模式,倡导生态保护建设新理念,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从对林农家庭最有影响力的中小学生入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培育“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新发展途径。

6.参与公益林基础设施建设活动。帮助国有林场完善护林站点、技术装备、交通工具、防火设施和美丽林场建设。

7.参与公益林功能性提升建设。帮助国有林场逐步完善人工林林权退出机制、优化人工林林分结构调整、次生林培育,解决技术和资源方面的难题。

8.参与资助活动。帮助国有林场公益林保护经费不足问题,社会公益组织参与资助活动,资助金额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志愿者个人资助金额不低于5000人民币,志愿者群体资助金额不低于1.5万元人民币。若资助金额超过规定范围或需要在本省内向社会募捐的,要报省民政部门备案、审批。

三、保障措施

(八)加强组织领导。国有林场要成立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公益林管护活动领导小组,主管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把该项工作纳入生态保护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要严格把关参与活动的生态区位、利用方向及具体措施,禁止破坏生态环境的一切行为活动,严格遵守《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公益林生态建设导则》等有关技术规定。

(九)加强活动管理。国有林场要加强制度建设,对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提交的活动方案要认真研究,涉及到生态修复、生态功能提升、资源调查、资源监测活动的,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生态影响评估。涉及到基础设施建设的,要科学规划,注重实用性和实效性。涉及到资助活动的要专款专用,定期审计。涉及到成果共享的,要健全档案、规范使用,并严格遵守保密协议。涉及到审批事项的,该报批的要报批,决不允许规避审批,违规操作。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十)加强服务。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是加强国有林场生态保护的社会力量,要加强跟踪服务与活动监督,具备条件的林场要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要定期组织参与者召开座谈会和专题会,充分采纳其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自身的保护建设与管理水平。决不允许因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的参与,而放松、替代国有林场自身的管护工作。

(十一)注重成果应用。国有林场要对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的每项活动内容进行阶段性总结,活动结束后,要进行相关验收。涉及到公益林资源建设方向的要组织专家进行鉴定,要认真总结活动经验,并进行示范推广;涉及到基础建设的要按工程建设标准验收建档;涉及到资助大额资金的要向资助单位进行反馈。一切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公益林保护建设活动均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参与者不得有盈利行为,所创资产均需登记在国有林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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