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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加强松木及其制品检疫监管的通告

索引号:-00817444-3/2019-00023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海南省林业局 成文日期:2019年05月07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19年05月07日 时效性:

关于加强松木及其制品检疫监管的通告

松材线虫病是松科植物的一种毁灭性的国际检疫性病害,松树一旦感病,40天左右即可死亡,被喻为“松树癌症”,是我国头号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当前,松材线虫病南下扩散趋势迅猛,已在广东佛山地区分布,对我省松树资源和生态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为切实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强化对松木及其制品的检疫监管,防止松材线虫病传入我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的通知》(林生发〔2018〕110号)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生发〔2018〕11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松木及其制品检疫监管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从外省调入松木(包括松苗)及其制品(包括各种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如松木包装箱、电缆盘、光缆盘、地坪架、托盘、垫木等,下同)的,调入单位或个人应事先向调入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植物检疫机构主动报检,详细提供供货地点、调入地点、数量、运输路线、木质品种、使用方式、检疫处理情况等。在取得《植物检疫要求书》后,到调出地林业主管部门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获取《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入调入单位或个人在到货后应及时报请调入林业主管部门植物检疫机构复检,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对来自松材线虫病疫区的松木及其制品,无论是否经过检疫,都严禁调入五指山、鹦哥岭、尖峰岭、霸王岭、吊罗山、黎母山、阿陀岭、猴猕岭、盘龙岭、子阳岭、毛瑞岭、南享岭等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范围内。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调运、收购、销售、存放、携带、使用来自松材线虫病疫区的松木及其制品。

三、凡通过货运、托运、邮寄等途径调入我省的松木及其制品,承运单位或个人必须凭《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办理承运或收寄手续。《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应随货运寄,

调入单位或个人应将《植物检疫证书》(正本)保存2年备查。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林业植物检疫人员有权依法进入物资经营单位、仓库、建筑工地、木材加工经营和使用单位等有关场所实施松材线虫病检疫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公安、交通、工商、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邮政、铁路、航运、海关、口岸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助林业主管部门植物检疫机构做好松材线虫病检疫监管工作。

五、凡违反规定收购、销售、存放、携带、调运、使用松木及其制品的,林业主管部门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对违反规定的有关责任人,林业主管部门植物检疫机构有权给予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林业局

201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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