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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海南省自然保护地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索引号:00817444-3/2022-00123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海南省林业局 成文日期:2021年08月13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13日 时效性: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海洋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范围调整、晋()级、撤销、评审和评估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根据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42号)、《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组成。海南省自然保护地专家库由与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海洋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密切相关的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遗迹、保护地规划、调查设计、生态旅游、海洋生态保护、地质遗质等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三条 入库专家要满足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廉洁奉公、学风正派、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二)熟悉各类自然保护地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行业标准、规范。熟悉自然保护地的建设、科研、技术和管理等工作,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教授、研究员等。专业领域包括生态保护、自然资源、森林生态修复、海洋生态修复、湿地生态修复、人文地理、生态旅游、规划等;(三)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工作负责,遵守评审、评估、论证和实地考察等各项工作纪律;(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相关评审、评估、论证和实地考察等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四条 专家入库。(一)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面向社会、林业系统、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规划设计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征集;(二)被推荐或自荐的专家须填写《海南省各类自然保护地评审专家库专家推荐表》,经本单位同意盖章后报送省林业局;(三)省林业局按照入库专家条件,对各单位推荐和自荐的专家进行资格的审查和个人信息内容的审核;(四)审核通过并经局领导同意后,将专家名单在海南省林业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录入专家库。

第五条 专家主要职责。(一)承担自然保护地保护、建设和发展技术支持和咨询,主要对自然保护地发展战略、总体发展规划方案、重大专题、重大项目等有关政策与重大问题提供专家咨询和建议;(二)参与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设立、晋升、范围调整、撤销等评审工作;(三)承担各类自然保护地相关标准的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四)承担各类自然保护地相关考察工作,提出考察意见。

第六条 专家主要权利。(一)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二)对接受委托所参加的论证、评审、评估和实地考察事项有知情权、查验权;(三)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影响,独立提出评估、评审、论证或实地考察意见;(四)在参加评估、评审、论证和实地考察活动中,如发现有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可拒绝签署意见;(五)可自愿退出专家库;(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专家义务。(一)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和有关纪律,以科学、诚信、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评审、评估、论证和实地考察等活动,对所提出的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二)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可能影响论证、评审、评估和实地考察结果的有关信息;(三)对有关专业技术问题予以明确解答或作出专业判断,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评审、评估、论证和实地考察等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报告并申请回避;(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抽取专家。抽取参加评审、评估、论证和实地考察等所需专家,实行专家库随机抽取和邀请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第九条 专家使用与管理。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省林业局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每年对专家库适时更新。对违法、违规及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专家取消其参与相关活动资格并从专家库中除名。年龄超65周岁自动退出专家库。专家任期一般为五年,可连续聘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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