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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解读

  • 发布日期:2019-10-18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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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解读

 

党的十八大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林业已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和主力军林木种子作为林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重要保障,加强林木种苗立法,推进依法治种,加快科技兴种进程,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2019729日,经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全票通过了《海南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与此前通过的《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并行,实现了全省种质资源管理的全覆盖。《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适应林木种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增强实施《种子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将我省林木种子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管理等全面纳入地方性法规进行规范并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主要亮点如下:

一、健全林木种子管理体制

    当前,我省林木种子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机构不健全、职能不清、经费不足、队伍不强等突出问题,种子监管工作难度大。对此《条例》有针对性的从经费、机构、人员等方面健全林木种子管理体制,建立省、市(县)管理体系,着重提升我省林木种子管理能力,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木种子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种子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林木种子管理工作。

二、强化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和引进风险防控

海南地处热带地区,自然条件得天独厚,适宜植物生长,林木种质资源禀赋极为丰富但长期以来,我省对林木种质资源保护规定的力度不够,《种子法》对种质资源保护的规定也较为原则,保护的手段和措施难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加强对本省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条例》一是对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作了规定。分别对林木种质资源的采集或采伐,林木种质资源的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以及林木种质资源目录的公布、推荐使用以及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和种质资源保护地的建立和保护标志的设立等作了规范,并对需要重点保护的林木种质资源作出具体规定。是对从省外引进的林木种质资源作出规定为防范外来林木种质资源可能对本省生态安全造成的危害,强化对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检疫、隔离试种、风险评估、跟踪评价,停止引种和推广的监管要求,并规定了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三、推进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强调,支持海南建设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建设规范的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是“一带一路”倡议下,保障我国生态安全、丰富生物多样性的重要举措。《条例》对此专门作了规定:一是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创新体制机制,高标准、高起点探索建设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二是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并要求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境外林木种质资源相关机构的合作,开展信息与技术交流,加大优良林木种质资源引进和交换力度,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从境外引进优良林木种质资源。三是规定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林木种质资源引进中转规划,加快林木种质资源检验检疫设施建设,并会同海关、商务等主管部门制定林木种质资源进出口贸易便利化措施,发挥区位优势,推进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建设。同时,规定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实施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生产经营许可、与境外机构或者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林木种质资源许可以及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等事项。

     四、规范我省特色林木种子产业

针对海南具备特殊的地理区位优势,适宜发展热带花卉、南药产业特点,《条例》分别对热带花卉种产业以及海南特有南药种质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等方面内容作具体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热带花卉种产业发展,促进品牌建设,支持申报热带花卉地理标志产品;二是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鼓励和支持行政区域特有南药种生产经营活动开展南药种子研发、培育促进南药产业发展。

    五、严格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

我省高度重视转基因监管工作,严禁在我省进行未经批准的转基因活动。《条例》对此作了细化规定,一是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林木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取得相应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针对销售转基因林木种子规定应当使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同时设定的严格的法律责任;二是规定在本省从事转基因林木种子研究与试验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还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增加监管的着力点

    六、加强林木种子检疫管理

植物检疫是防止危害植物的检疫性病、虫、草害传播蔓延,确保林业生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有效途径,是防控林业生物灾害的重要措施。长期以来,从省外调运未经检疫的种子到我省的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了我省林木生物安全。为了保护我省林木种子安全,结合我省岛屿型的地理特点,《条例》规定未经检疫的林木种子和种质资源,禁止进入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港口、机场等口岸设立种子检疫检查站,对进出本省的林木种子和种质资源进行检疫监督检查。同时,《条例》对我省林木种子的产地检疫作出严格规定,单位和个人所繁育的林木种子调运、推广或者销售前,应当向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签发检疫合格证。检疫发现传染性、毁灭性检疫对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彻底消除。

    七、规范林木种子网络交易管理

随着我国网购市场的高速发展,通过网络交易林木种子的现象日益普遍,伴随而来的网购诚信、安全等问题也日益增多。《条例》加强对网络交易林木种子的监管,对信息网络经营者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作出严格的要求,一是规定通过信息网络销售林木种子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建立和保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销售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保证可追溯。二是要求林木种子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信息、检疫证明,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林木种子商品信息,并在销售页面公示种子标签。三是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林木种子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检疫证明、种子标签进行查验核实,记录有关交易信息,并在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检查时予以提供。同时明确了林木种子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此外,《条例》对林木种子监管执法主体及联动执法要求,制定本省林木种子的地方标准,加强境外引进林木种子的检疫、调运及邮寄的管控,加强林木种子公共信息系统建设,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对林木种子扶持措施等方面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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