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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林业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南省第三次森林资源二类调查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9-03-24 17:46
  • 来源:

海南省林业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南省第三次森林资源二类调查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林办〔2019〕43号

各市县林业局(农委,农林局),省直属林场(林业局)和保护区:

为了规范全省第三次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工作,确保调查成果质量,我局制定了《海南省第三次森林资源二类调查质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质量管理工作

本次二类调查成果质量,关乎我省的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关乎生态文明4项考核制度的准确执行,关乎我省各级“林长制”的精准实施。各市县、省属林场和保护区要高度重视,从为海南自贸区(港)负责、为海南各级“林长”负责,为全省林业高质量发展负责的高度,采取得力措施,开展二类调查质量管理工作。

二、认真开展质量管理工作

各市县、省属林场和保护区要加强调查承担单位准入管理,整顿规范我省二类调查技术服务市场,坚决禁止转包赚取高额转包费行为,真正把那些有实力、有能力、能独立完成调查任务的调查单位引进来。要认真做好技术培训,严格执行调查人员和质量检查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要引进第三方单位开展质量检查,坚决扭转因市县技术人员缺乏而无法开展质量检查的被动局面,切实将质量检查落实到山头地块。要加强省、市县两级检查验收,坚决把好调查成果质量的“总开关”。要严格落实质量事故追究制度,对失信的调查承担单位和第三方质量检查单位,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同时,进行失信信息采集,列入黑名单,启动政府部门间联合惩戒程序。

三、切实加强组织管理工作

各市县、省属林场和保护区要指定二类调查项目负责人,专门负责监督、管理、执行《管理办法》各项规定,对本市县(单位)调查质量负责。省质量检查组也将对全省贯彻落实《管理办法》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附件:海南省第三次森林资源二类调查质量管理办法

 

   海南省林业局办公室

   2019年3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资源处、监测中心、计资处、林场处、野保局、生态中心、项目办、林科所(省林业局二类调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海南省林业局办公室                   2019年 3月 21日印发

                                     (共印3份)       

 

附件

 

海南省第三次森林资源二类调查

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第三次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工作行为,确保调查成果质量,根据国家《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和《海南省第三次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工作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资源二类调查质量管理工作。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指定二类调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负责监督、管理、执行各项质量管理规定,对本市县调查质量负责。

第三条 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使用省林业局统一购置和下发的最新版卫片或航片、调查数据采集专用软件和森林资源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专用软件。购置的软件应当经过国内森林资源监测管理先进省份使用证明性能稳定可靠且满足我省森林资源监测管理需要的专用软件。

第四条 二类调查必须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中标的调查承担单位确定后,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尽快将其名称上报省林业局备案。

第五条 禁止中标的调查承担单位将调查项目转包给其他单位。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禁止项目转包,严格审核投标单位是否有足够的自有调查人员数量(以其2018年职工社保凭证为准)。为保证调查进度,每个市县的调查承担单位原则上至少有20个专业调查人员(10个工组)同时参加野外调查。

第六条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业务委托方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按照《海南省第三次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操作细则》规定,对调查承担单位各工组开展质量检查,定期出具市县级质量检查报告。

市县级质量检查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丙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 省林业局成立二类调查质量检查组,对各市县调查承担单位各工组和第三方质量检查单位开展质量检查工作,定期出具省级质量检查报告。

省级质量检查由海南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承担。

第八条 省、市县所有调查人员、质量检查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必须参加二类调查技术培训。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随意更换。

省级培训对象为省级质量检查人员和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管理人员。市县级培训对象为调查承担单位的调查人员和第三方质量检查人员。

第九条 省林业局组织对市县调查承担单位的调查人员和第三方质量检查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发给“海南省第三次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培训合格证书”。为禁止项目转包,对调查承担单位的非自有调查人员不得发给合格证书。

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凡无合格证书者,一律不准参加调查和质量检查。对非持证人员完成的调查成果,省、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不予承认。

第十条 实行三级检查验收制度。调查承担单位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开展自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提交自查验收报告。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市县级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向省林业局提交检查验收报告。省林业局组织开展省级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检查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 若省级检查验收不合格,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责成调查承担单位和第三方质量检查单位无条件返工,返工费用自负。否则,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调查承担单位和第三方质量检查单位经济赔偿责任,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同时,对失信的调查承担单位和第三方质量检查单位进行失信信息采集,列入黑名单,启动政府部门间联合惩戒程序。

第十二条 省、市县所有调查人员、质量检查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必须严格做好调查资料的保密工作,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在调查中重视原始调查数据的管理,及时保存和备份,做到图表不遗失,数据不泄露。调查结束后及时进行成果归档,加强档案管理。调查成果未正式发布前,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外传、公布、翻印或引用调查数据。

第十三条 单独开展二类调查的省属林场(林业局)和保护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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