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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贸港政策解读”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第十七场)——“加强农村产业发展用地用海要素保障促进乡村振兴若干措施”专场

  • 发布日期:2024-10-30 16:17
  • 来源:

“海南自贸港政策解读”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

(第十七场)

——“加强农村产业发展用地用海要素保障促进乡村振兴若干措施”专场实录

(2024年10月16日)



  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副处长廖宝祺:

  女士们、先生们,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回来,继续参加海南省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

  本场发布会是“海南自贸港政策解读”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的第十七场——“加强农村产业发展用地用海要素保障促进乡村振兴若干措施”专场。这一政策对支持农村产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为了让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这一政策,本场发布会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到: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程春满先生,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新闻发言人马育红先生,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改革综合处处长卢勇辉先生,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专项规划处处长王恩泽先生,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处长刘禹舒女士,海南省林业局林业发展改革处处长洪小江先生。请他们向大家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朋友们关心的问题。

  下面,首先请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副厅长程春满先生作主发布,向大家介绍有关情况。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程春满: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好!非常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我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下面,我就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农村产业发展用地用海要素保障促进乡村振兴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制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和亮点,作简要介绍。

  一、文件出台背景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党的二十大提出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作出系统部署,明确要求“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支持制度”。乡村振兴是建设海南自贸港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破解农村产业发展的用地用海难点问题,我们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关于加强农村产业发展用地用海要素保障促进乡村振兴若干措施》。

  《若干措施》有三个主要特点:一是突出政策集成。对现有政策整合集成,将分散在不同文件中的乡村振兴要素保障政策要点进行梳理整合,做到用地用林用海要素全覆盖。二是突出问题导向。对市场有需求、基层有呼声的问题和政策不衔接、不明确的问题深入研究,提出合理有效的支持政策。三是突出改革创新。充分吸收三亚等地的实践经验,在严守耕地红线和生态底线的前提下,鼓励土地复合利用、点状用地、组合供地等政策创新,促进资源高效利用。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十四条,从保障范围、规划空间保障、用地用海要素供给、审批监管全过程,明晰相关政策和要求。

  (一)明确保障范围和机制。明确农村产业发展用地用海是指满足农业现代化发展需要,直接服务于农林牧渔业生产、流通、加工、仓储,以及农业科技创新、农耕文化教育、农村休闲观光旅游、森林康养旅游、休闲渔业等产业用地用海,海南垦区相关产业项目也适用该政策。为了加强工作衔接,明确由市县建立乡村振兴产业项目库,项目入库按照“村级申报、乡镇(区)初审、部门论证、入库备案、动态管理”流程实施。

  (二)强化规划空间保障。乡村振兴首先要规划先行。《若干措施》明确由市县农业部门编制农村产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各类农村产业规模、空间布局,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同时,为提高规划的灵活性,各市县可预留不超过村庄建设用地总规模的5%作为规划机动指标,用于安排暂时难以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农村产业项目,以“点位示意”或“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等方式将项目纳入村庄规划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三)加大用地用海要素供给。一是加强用地用林指标保障。坚持“土地跟着项目走”,明确每年安排不少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林地定额指标专项保障农村产业用地用林需求。二是用好用活集体建设用地。支持农村产业项目采取入市和联营、入股等多种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明确村集体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自办企业的具体流程。三是规范使用设施农业用地。细化生态保护红线内水产养殖规模的认定方式和管控要求,为生态保护红线内原住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依法开展水产养殖活动提供政策依据。支持探索设施农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确权登记。四是保障水产种业用海。针对我省“水产南繁育种”选址特殊要求,明确由省直相关单位统一组织选划论证养殖育种用海区域,统一按程序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准入认定意见,作为选划用海区域内审批新增亲鱼安放、育种活动(围海养殖除外)的依据。五是进一步降低农村产业用地成本。考虑到农村产业项目投资回报期长,为降低前期用地成本,支持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差别化方式供地;先租后让供地的年租金可按不低于土地总价款的3%确定,并按年收取。经市县行业主管部门明确支持的农村产业项目,其基准地价可综合运用产业项目用地基准地价调整系数和地价动态监测指数确定。

  (四)鼓励探索创新。一是支持土地复合利用。提出在严格保护耕地前提下,鼓励探索“农田+”耕地复合利用模式;支持发展林下经济,明确发展林下经济设施的适用类型,相关用地可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用地管理。二是支持点状用地和组合供地。为了适应农村产业项目特点,对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休闲农业和旅游项目等可采用点状用地方式办理规划和用地手续。涉及多种土地用途的,可组合供应。三是支持灵活用地方式。符合我省规定的零星设施用地,可以采取“不征不转”“只征不转”方式用地。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实施和美乡村、乡村旅游等占用集体农用地的农村产业项目,可以采取“只转不征”方式用地。四是引导社会资本支持乡村振兴。探索实施“EOD+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乡村生态文明建设,支持各类实施主体将非耕地垦造、恢复为稳定利用耕地,并明确相关激励政策。

  (五)完善要素审批和监管。一是优化审批。针对乡村产业项目用地普遍规模小的特点,提出市县可合理确定符合乡村地区特征的规划指标和管控要求。同时,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内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和用海用岛审批的农村产业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需由市县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准入认定意见,项目主管部门对开发强度和规模进行监管。二是明确监管要求。在注重保障的同时,强调严守耕地红线和生态底线,节约集约用地。市县要将农村产业项目用地用海情况纳入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行全要素、全过程动态联合监管。

  考虑到农村产业项目用地类型多样,为提高操作性,《若干措施》附了两个附件:一个是农村产业项目用地分类指引,列举了4种用地类型,市县可以“对号入座”谋划项目;另一个是农村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流程,明确项目入库、规划和用林用地办理程序。

  下一步,我们将联合省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强化跟踪服务,指导市县用好用活政策,有效保障农村产业项目用地用海需求,以高水平的要素保障支撑海南乡村全面振兴。

  我先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

  廖宝祺:

  谢谢程春满先生详实的发布。接下来,进入答记者问环节。欢迎各位记者朋友就感兴趣的问题提问,提问前请通报自己所在的媒体机构。现在开始提问,请举手示意。有请第二排这位男记者提问。



  香港商报记者:

  在本次《关于加强农村产业发展用地用海要素保障促进乡村振兴若干措施》中提到了“规范使用设施农业用地”,请问海南省是如何具体保障设施农业用地,确保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的?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新闻发言人马育红:

  谢谢香港商报记者的提问。近年来,我省采取了多方面、多角度、多元化支持政策,加大对设施农业用地的全方位保障支持,确保农业稳定生产、农民持续增收。今年以来,有关工作突出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体现在加强对南繁基地农业设施用地保障。2020年,我省出台了《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0〕6号),有效规范了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保障农业设施项目顺利落地。为支持南繁科研育种基地的现代化发展,我省进一步强化了设施用地的政策保障。今年以来,根据《国家南繁科研育种基地(海南)建设规划(2015一2025年)》和《国家南繁硅谷建设规划(2023一2030年)》的要求,及时出台了《关于做好南繁科研育种基地耕地保护和配套设施用地保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高质量保障南繁科研育种基地的灌溉、排水设施、田间道路等农田基础设施用地需求,特别是在土地整治、复垦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中,优化设施布局,减少对耕地的占用或破坏。针对南繁基地科研、生产、生活等方面的用地需求,鼓励灵活保障零星分散的小微科研生产设施用地。此外,该政策还强化了对南繁科研育种基地配套设施用地的监管,防止以科研育种之名,违法占用农用地,确保设施农业用地的合法合规使用。

  二是体现在第一时间出台应对台风“摩羯”灾后农业设施用地恢复工作的支持政策。针对今年超强台风“摩羯”对我省农业设施造成的严重损坏,我厅联合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迅速发布了《关于做好台风“摩羯”灾后设施农业用地保障的通知》。文件着重简化了受灾设施农业用地的修缮和重建流程,对于已经备案并上图入库的农业设施,允许在不扩大规模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进行原址修缮或重建,简化了手续流程;对于未备案的用地,可先行修复,并在2025年6月底前完成备案。同时,文件鼓励采用现代化、立体化的设施设计,允许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建设不高于24米的多层建筑,进一步增强抗风减灾能力。这一系列措施,既有力支持了受灾设施农业快速恢复生产,同时又满足了未来产业提质升级的建设需求。

  通过上述政策,不仅为南繁基地的科技创新提供了坚实的用地保障,还确保了灾后农业生产的迅速恢复和产业的持续升级,推动了全省设施农业的高质量发展。

  谢谢。



  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

  请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乡村地区规划方面,对补足乡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保障乡村产业落地见效采取了哪些创新性的规划保障举措?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专项规划处处长王恩泽:

  感谢这位新闻媒体朋友的关心。我厅立足市县域城乡融合发展,在实施村庄规划的过程中逐步探索,立足实际,不断完善规划保障措施,具体的创新做法:

  一是按需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当前正在探索改革详细规划体系,目前可分为乡村单元详细规划和地块详细规划两个层级。乡村单元详细规划主要落实传导总体规划的核心内容,地块详细规划主要对村庄居民点、零星乡村建设用地、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等用地布局、用途、开发强度、风貌管控等作出的实施性安排,在划定单元和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的基础上,各市县可根据具体乡村产业项目的需求,按需有序编制地块层级详细规划。

  二是进一步明确规划机动指标落实机制。使用机动指标并以“点位示意”或“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等方式纳入村庄规划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项目,可以编制村庄独立地块详细规划,按村庄规划审批程序依法批准后,作为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

  三是优化村庄规划完善机制。对涉及民生类建设项目用地边界,村庄建设边界(空间位置调整不超过本行政村村庄建设边界10%)以及村庄建设边界内的宅基地、内部道路系统、村级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村级公用设施等用地优化的,可通过局部优化或技术修正的方式进行,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村庄规划的审批效率。

  回答完毕,谢谢!



  海南广播电视总台海南新闻联播记者:

  请问海南在支持农村产业项目的用地保障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取得了哪些成效?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处长刘禹舒: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一直以来,我厅不断优化和完善农村产业项目的用地保障措施。

  一是在保障新增建设用地需求方面。每年安排不少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林地定额指标专项保障农村产业用地用林需求;不足的部分,全省会统筹保障。可以说,对于农村产业项目计划指标方面是“应保尽保”的。

  二是在简化用地审批手续方面。将占用林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审批等省级审批事项委托给各市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实施,减少审批层级,提高了农村产业项目用地用林审批效率。

  三是在灵活用地方式方面。完善和拓展农村产业项目土地利用方式。一是属于零星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可以采取“不征不转”“只征不转”方式用地。二是实施和美乡村、乡村旅游的,可以采取“只转不征”方式用地。截至10月15日,全省采取“只转不征”方式保障农村产业项目用地约840亩,同比增长47%。三是结合农村产业项目实际需要,可按照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分散规划布局建设用地,并相应办理用地手续。

  回答完毕。谢谢。



  海南特区报记者: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对产业项目落地具有重要作用。请问近年来,海南在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改革综合处处长卢勇辉: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海南是全国唯一在全省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的省份,近年来,我们坚持改革创新,以钉钉子的精神推动入市试点落地见效。

  一是加强制度设计。省级出台《海南省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各市县制定具体推进方案,明确入市试点重点任务、时间安排。我厅修订《海南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明确入市方式、条件、程序和开发利用监管要求,实现入市全过程管理。海口、三亚、万宁、乐东等市县先后印发配套政策,分别细化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和联营、入股流程,提出农村一二三产业项目认定标准,明确入市产业项目指导目录。

  二是夯实工作基础。组织开展全省存量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摸底和上图入库,初步摸排比较成熟、具备入市条件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约1.4万亩,建立入市土地后备资源数据库。同时,完成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更新汇交,基本上实现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发证全覆盖,夯实入市产权基础。

  三是推动试点落地。印发2024年全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计划,明确重点入市地块。2023年至今,全省入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17宗、面积330亩,以工业、仓储用地和公用设施用地为主,成交金额约1.13亿元,村集体及村民直接获得收益约8700万元,预计可带动产业投资规模9亿元以上,有力支撑农村产业发展。今年4月,我省陵水黎族自治县1宗案例入选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入市程序规范顺畅类典型示范案例。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盘活农村闲置存量建设用地,结合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深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增强乡村产业发展保障能力,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更好地服务乡村全面振兴。



  人民网记者: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对发展林业经济具有重要作用。请问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包括哪些类型?其占用林地的审批如何办理?



  海南省林业局林业发展改革处处长洪小江:

  感谢人民网记者的提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包括(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四)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基础设施;(七)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的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依法依规利用林地发展林下经济的,在不采伐林木、不影响树木生长、不造成污染的前提下,允许放置移动类设施,利用林间空地建设必要的生产管护设施、生产资料库房和采集产品临时储藏室,相关用地均可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用地管理。

  回答完毕,谢谢。

  廖宝祺:

  谢谢洪小江先生的回答。由于时间关系,本场发布会的答记者问环节进行到这里。记者们如果有进一步的采访需求,在发布会结束后,请与我们省新闻办的现场工作人员联系,也请大家关注“海南发布”微信公众号后续发布的相关信息。

  希望记者朋友们持续关注和报道《关于加强农村产业发展用地用海要素保障促进乡村振兴若干措施》这一政策实施的进展情况,为海南省农村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再次感谢6位发布人的详细介绍和解答,也谢谢记者朋友们的积极参与。本场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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