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处罚内容专项清理工作的要求,省人大常委会根据2021年度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情况,在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作出决定,修改了《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六件法规。修改决定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做了修改:一是对部分法规与湿地保护法、森林法等上位法的行政处罚主体、种类、标准、幅度等不一致规定作了对应修改。二是与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充分衔接,将原有“行政处分”表述统一修改为“处分”,避免了概念界定歧义,体现了我省立法工作的时代特征和严谨性。三是由于我省部分法规出台年代久远,近年来相关上位法条款已发生变动,与其内容表述存在一定出入,有必要结合近年上位法的修改内容,对相关法规的表述作重新修订,为相关法规继续实施提供必要法律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