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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海南省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索引号:
000014349/2018-07578
分 类: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16年07月21日
文 号:
无
发布日期:
2016年07月21日
时效性: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增强行政管理活动的透明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及直属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四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经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复的林业发展总体规划、
3、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林业综合统计信息;
5、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及标准,行政处罚项目、依据、及标准;
6、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7、林业重大建设、科研项目的审批和实施情况;
8、林业生态建设、产业发展、科技、教育、扶贫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9、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等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0、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安排、工作重点等情况;
11、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12、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海南省政府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八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海南省保密局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九条 本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本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条 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除了全部在海南省林业局门户网站上公开以外;还要在政府信息公开栏、或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将职责内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本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事监察部门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义务的;
2、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3、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海南省林业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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