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海南省林业局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林下经济省级示范基地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00817444-3/2023-00167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海南省林业局 成文日期:2023年10月17日 文 号:琼林规〔2023〕5 号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17日 时效性:
海南省林下经济省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林下经济省级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基地)申报、认定和管理,推动我省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关于科学利用林地资源促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全国林下经济发展指南(2021—2030年)》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下经济是指依托森林、林地及其生态环境,遵循可持续经营原则,以开展复合经营为主要特征的生态友好型经济,包括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相关产品采集加工、森林景观利用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示范基地是指在海南省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林下经济产业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林)场等具备全省示范带动作用的林业经营主体。
第四条 省级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合理利用。坚持优胜劣汰、定期监测、动态管理。
第五条 各级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省级示范基地的指导和管理,加大支持力度。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省级示范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海南省登记设立。从事林下经济的经营主体须依法登记注册且连续正常经营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二)从事林下经济产业。涉及的林下经济品种按照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相关产品采集加工、森林景观利用四大类型进行区分,主要包括林药、林菌、林茶、林苗/林花、林果、林菜、林草、林禽、林畜、林蜂、相关产品采集加工、森林景观利用等12种模式。
(三)具备一定产业规模,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林下种植。种植面积200亩以上(林下种植菌类、花卉类和珍贵药材100亩),年产值100万元以上。
2.林下养殖。年产值150万元以上。
3.种养结合类。林下种养面积100亩以上,年产值200万以上。
4.相关产品采集加工。采集区利用森林面积200亩以上,具备林下经济产品加工能力,年产值100万元以上。
5.森林景观利用。年产值300万元以上。
(四)带动辐射能力强。经营管理水平高、经济社会效益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单位。能带动地区经济发展,增加就业岗位,带动农户数量在50人以上(少数民族地区可适当放宽)。
(五)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破坏林地、损害成员利益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土地权属清晰,选址符合林地保护利用相关要求,无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七条 申报主体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海南省林下经济省级示范基地推荐表(附件1)。
(二)省级示范基地简介及相关证明材料。被推荐基地基本情况、近两年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产业规模、年产值、生产经营状况(正常经营2年以上)、带动农民增收情况、土地证明等材料,专利、成果名称及编号,品牌建设情况,原产地保护、绿色(有机)食品、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商标等。可附基地全貌和特写彩色照片6-8张(规格为A4纸)。
(三)被推荐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证明原件。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报与推荐程序:
(一)由省林业局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申报。
(二)申报主体向所在地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审核及推荐工作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材料经审核并会签市县农业农村局后上报省林业局。
第九条 评选与认定程序:
(一)根据申请的发展模式、类型,省林业局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信厅、省旅文厅等组织专家在审核材料的基础上进行实地考察。
(二)经专家评审择优提出省级示范基地建议名单,按相关程序报批并会签省农业农村厅。
(三)经省林业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公布示范基地名单,颁发“林下经济省级示范基地”证书和牌匾。
第十条 同等条件下,单位面积产值高、效益好、示范性强,或市县根据《海南省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3-2025年)》认定的种养模式示范基地,或产品获得“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认证等,或具有科技创新研发能力的,或评为知名品牌、驰名商标和名特优新品种的经营主体优先认定。
第十一条 省级示范基地每年认定一次。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二条 建立动态运行监测制度。对已经认定的省级示范基地每2-3年进行一次运行监测。
第十三条 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局对辖区内省级示范基地进行运行监测,依据《海南省林下经济省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提出监测意见,并填写运行监测考核表(附件2)盖章后报送省林业局及省农业农村厅。
第十四条 省林业局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对各市县报送的监测结果进行审查,并适时组织现场核查,提出监测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运行合格的省级示范基地继续保留称号;运行不合格或当年未报送监测材料的省级示范基地取消称号。监测结果由省林业局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公布。
第十六条 省级示范基地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经营主体需向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局审核后报省林业局,由省林业局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审核确认。
第十七条 经营主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省级示范基地称号。
(一)违反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三)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
(四)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的。
(五)不按要求提供运行监测数据和相关材料,催报后未按时提供材料,拒绝监测和审查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海南省林业局办公室2014年11月20日发布的《海南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推荐条件(暂行)》(琼林办〔2014〕25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海南省林下经济省级示范基地推荐表
2.海南省林下经济省级示范基地运行监测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