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00817444-3/2023-00042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海南省林业局 成文日期:2021年03月01日 文 号:琼林〔2021〕389号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29日 时效性:海南省林业局
关于印发《海南省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林〔2021〕389号
各市县(洋浦)林业主管部门,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琼府办〔2020〕7号)等规定要求,我局制定《海南省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海南省林业局
2021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琼府办〔2020〕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管理。
第三条 国有森林资源包括国有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森林经营单位”)所管辖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形成的自然景观、林副产品等。
森林经营单位包括省、省直属、市县管理和经营森林资源的单位。
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是指森林经营单位通过签订有偿使用合同或协议,在一定期限内,将一定范围内的森林资源有偿提供给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有偿使用者”)使用,由有偿使用者向森林经营单位支付有偿使用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坚持生态优先、合理利用、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互利共赢、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要符合《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年)》及林地用途管制,要符合森林生态系统保护、森林分类管理和公益林管理等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确需改变林地用途的,应当依法批准。
第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低价处置国有森林资源;不得将国有森林资源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无偿处置;不得擅自划拨及采取转包、转让、抵押等方式非法流转国有森林资源。杜绝不符合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有偿使用国有森林资源。
第七条 森林经营单位的国有森林资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外提供有偿使用:(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国有森林资源;(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国有森林资源;(三)产权有争议的国有森林资源;(四)单位确需使用的国有森林资源;(五)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为或未结案件的国有森林资源。
第八条 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经营范围:(一)森林旅游、休闲度假、森林康养等项目;(二)经济林、用材林基地及林业科学研究、科普教育基地建设项目;(三)林木种苗繁育及林下种植、养殖、采集等林下经济项目;(四)其它符合林业建设的经营性项目。
利用公益林开展上述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九条 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可以通过出让、租赁、承包、合作、特许经营等方式进行。
国有天然林、红树林和公益林以及各类自然地(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的国有林地和林木资源不得出让。
森林观光、休闲、体验、康养等旅游项目原则上执行特许经营制度。
在国家公园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第十条 森林观光、休闲、体验、康养等旅游项目以及养殖、采集等森林经营或林下经济项目的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人工林种植项目使用期限不超过30年。
第十一条 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程序主要分为申请、评估、公告、择优、批准、协议等。
第十二条 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由森林经营单位报森林资源资产主管部门批准。
省属国有林场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涉及森林观光、休闲、体验、康养、种植、养殖、采集等旅游、森林经营或林下经济项目,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省属国有林场可与有偿使用者直接签订协议。
县属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其他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按事权划分原则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相关规定,以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LY2407-201)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相关评估方法、评估标准等完成评估,并按相关规定对评估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
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市场化交易,确保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有偿使用者选定后,应在森林经营单位进行5个工作日以上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签订协议。
第十三条 有偿使用协议应遵从法律、法规规定,内容应包含有偿使用范围、方式、时限、有偿使用费用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同时应对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灾害防控、安全管理等责任义务作出明确约定,对中途终止执行而出现的责任及损失补偿等问题应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有偿使用者应按照协议使用森林资源,按照建设规划或方案按期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不得擅自中途转让使用权。每年12月份,有偿使用者应将项目建设规划、年度建设方案、建设进度、经营状况等报森林经营单位。省、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问题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 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协议期满前,除因政府收回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发展需要外,未经有偿使用者同意,不得将协议约定范围内的国有森林资源提供给其他法人、公民或企事业单位使用。有偿使用期满,森林经营单位依法收回森林资源有偿使用权。因实施项目而形成的固定设施无条件归森林经营单位所有。使用期满后,同一项目继续开展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的,原有偿使用者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第十六条 森林经营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森林
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作为政府非税收入上交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森林经营单位为国有企业等其他情形的,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按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清理规范已经发生的国有森林资源流转行为。(一)无偿出让国有森林资源或有偿使用者将国有森林资源作为抵押物进行融资的,要依法纠正;(二)符合有偿使用条件但价款过低的,应协商完善有偿使用合同;(三)将国有森林资源产权登记至其他单位或个人名下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确保国有森林资源产权性质不变。
特殊历史时期为解决国营林场、农场职工生活困难已经由职工承包经营的林地,合理确定承包面积,但承包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其退休年限。
第十八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的监管。破坏国有森林资源的行为应立即责令停止;对违法和严重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附件二《海南省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合法性审查意见).pdf
附件三 《关于印发海南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 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20]7号).pdf
附件四《 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doc
附件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改革指导意见》.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