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办理人工商品林采伐手续的指导意见
索引号:00817444-3/2023-00189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海南省林业局 成文日期:2023年10月09日 文 号:琼林规〔2023〕2号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09日 时效性:
海南省林业局
关于办理人工商品林采伐手续的指导意见
琼林规〔2023〕2号
各市县林长办、林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精神,强化林业便民服务举措,依据林业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我局制定了《关于办理人工商品林采伐手续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人:李贵东,电话:13322021907)
附件:关于办理人工商品林采伐手续的指导意见
海南省林业局
2023年8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关于办理人工商品林采伐手续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精神,强化林业便民服务举措,依据林业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现就办理人工商品林采伐手续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简化办证流程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所有林木蓄积15立方米或3亩以下人工商品林采伐,实行林木采伐承诺告知审批制。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所有林木蓄积15立方米以上的人工商品林采伐,由林木所有者提交书面申请,由市县林木采伐审批机关(市县审批局、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乡镇服务中心)派员现场调查并出具简易伐区调查设计,公示无异议后,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森林经营单位采伐面积≤5公顷的人工商品林,在申报时由森林经营单位提交伐区简易调查设计,由市县林木采伐审批机关(市县审批局、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乡镇服务中心)派员现场核实,公示无异议后,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森林经营单位采伐面积>5公顷的人工商品林,在申报时由森林经营单位提交伐区调查设计,由市县林木采伐审批机关(市县审批局、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乡镇服务中心)派员现场核实,公示无异议后,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进一步减轻经营者负担
针对集体林地上的人工商品林采伐,可学习借鉴海口、儋州、文昌、昌江、琼中、保亭、白沙等市县的做法,采取由政府相关部门派员开展作业设计或由政府相关部门出资委托第三方开展作业设计等办法,减轻经营者负担,鼓励林木经营者高效发展林业生产。
针对森林经营单位的人工商品林采伐,森林经营单位可自行开展作业设计或者委托第三方开展作业设计。
三、坚持培训后上岗的原则
为提高作业设计质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作业设计人员的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四、加强沟通协调
各市县在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过程中,遇到问题和困难请及时报告省林业局。